PG电子古人太会玩了中国古代的跨性别、女装和同性恋

  女装       |      2025-08-06 02:54:53

  PG电子在中国古代其实没有如今所理解的,跨性别这样的概念,但是现象还是存在的。在中国古人眼中同性恋和跨性别者其实被当成了一回事,“与那些假借男扮女装而行奸淫骗钱之事的犯罪者相比比,“跨性别者”并不会被区别对待。”(李尔岑:《清代“跨性别者”的日常生活、生计浅探》,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虽然被对待的方式和同性恋有其一致性,但同性恋在清朝民间非常盛行,真正的处罚其实非常少。因为自我认同的关系,中国古代比较符合跨性别的表现的案例,还是存在其特殊的特征。其特征之一就是喜好女装,虽然说这算是跨性别的特征,但也应该稍微作一辨析。

  同性恋其实也会穿女装,但两者还是有区别。同性恋是为了自我欲望的实现。比如有的同性恋就是为了和男人通奸,张本照在他的书中提到:“有妖僧换作女装与人通奸。”(张本照:《清代刑罚研究(1736~1911)》)

  还有的则是为了奸污女性,明代有名的桑冲案就是一个例子。明代成化年间发生过一起男扮女装奸女的恶性案件,犯人桑冲借助伪装奸污了数百名女子,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蒲松龄研究》(2023年第1期))明代文人对此案也颇为关注,《庚巳编》《五杂俎》《菽园杂记》等都记录了这个案件。

  跨性别的独特性在于其女装并非是外界的欲望因素,而是一种自我判断或自我喜好PG电子。在正史《二十四史》的《晋书》中记录:“尚书何晏好服妇人之服。”(《晋书》:卷二十七·志第十七,服妖)何晏身为尚书喜欢穿女装,并非因为他有什么外在的欲望,仅仅是因为他喜欢。

  《资治通鉴》中也提到PG电子,他是一个很臭美的人。但有意思的是哪怕像何晏这样已经当了大官的的人,喜欢穿一些女装也会被批评。傅玄就说:“此妖服也。”(《晋书》:卷二十七·志第十七,服妖)

  从这可以看出古人一种男女必须有别的秩序性观念,在中国古人眼中不遵守这种秩序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早在《易传》中就提到:“女子化为丈夫,兹谓阴昌,为王;丈夫化为女子,兹谓阴胜,厥咎亡。”

  傅玄也认为:“若内外不殊,王制失叙,服妖既作,身随之亡。末嬉冠男子之冠,桀亡天下;何晏服妇人之服,亦亡其家,其咎均也。”(《晋书》:卷二十七·志第十七,服妖)

  但以现在的眼光看,讲这些所谓的严重后果,只是为了维持以男尊女卑为基础的秦制下的皇权逻辑。就像福柯说的:“这种话语实际上借助关于利益、表象和符号的理论,借助该理论所重构的序列和发生过程,为统治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一种通用的处方。”(福柯:《规训与惩罚》)

  不止是像何晏一样有某种程度上的跨性别自我认同的人会被认为是不祥,男性以女性的面貌和男性一起生活也会被认为是不详。更早的《汉书》就有过记录:“哀帝建平中,豫章有男子化为女子,嫁为人妇,生一子。”(《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上·五行志第七下之上)

  由此可以得知,《汉书》中就已经有跨性别现象存在了,而且还和男子一起生活。如果这样的事情出于自我欲望,而非一定程度上的自我认同,那么《汉书》多少也会提及却没有提及,因此可以判断这就是某种程度上的跨性别的自我认同。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或许因为汉朝人相信谶纬之学,觉得此事不详,就没有记录下为什么男人可以生孩子。不过对此事不详的具体批评同样存在:“长安陈凤言此阳变为阴,将亡继嗣,自相生之象。一曰,嫁为人妇生一子者,将复一世乃绝。”(《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上·五行志第七下之上)

  在阴阳五行理论中,“阳变为阴”指阳气(代表男性、刚强、光明等)衰微,阴气(代表女性、柔顺、黑暗等)主导,被视为不祥之兆。具体到此句PG电子,“将亡继嗣”指王朝或家族的继承系统将中断(如皇帝无后或政权更迭),“自相生之象”指自我生灭的循环(如内乱或断绝)。

  另一种说法强调“嫁为人妇生一子者,将复一世乃绝”,指即使有后代,也仅一代后就会断绝,反映了古人对性别变异与政治兴衰的关联解读。这支持了我前面所提到的维持一种皇权逻辑的论断。

  以上《汉书》中提到的这个例子,在清朝有极为相似的另一个案例,那就是清朝乾隆年间的熊尔圣案。熊尔圣案是极为少见的记载比较详实的PG电子,而且还和现在的跨性别女性极为接近的案例。但由于我没有接触原始材料的条件,只能针对于二手转引,做一点简单的辨析。

  乾隆九年(1744年),湖南巡抚蒋溥上奏,湖南安福县知县张浚禀报一起男扮女装案件。此案不同于以往抓获的男扮女装者,名为熊尔圣的“奸民”,已经男扮女装生活了近四十年。他男扮女装行为的败露,并非因为作奸犯科,而仅仅是因为他成为了另一起土地纠纷案件的受害者。(李尔岑:《清代“跨性别者”的日常生活、生计浅探》,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熊尔圣被捕时已经六十多岁,原籍常德府武陵县人,年少未曾娶妻,即出外生理,按他的说法,“至二十六七岁,蓄发穿耳缠足,改妆为女。先住慈利县,后移石门县。至雍正元年,始居安福,自称丈夫死后,叔伯逼嫁,剪发逃出为尼,后又蓄发还俗”。(李尔岑:《清代“跨性别者”的日常生活、生计浅探》,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也就是二十六七岁以后以女性的面貌生活,熊尔圣本人后来几十年在当地的生活根本意义上是已经适应了女性面貌。甚至在当地还算是比较有声望。李尔岑在他的文章里提到:

  “更为人家产妇收生,并有干女儿三人……捏称熊姆姆‘。这两种社会活动,反而展现出熊尔圣,或者说“熊氏”作为地方的一个女性“长者”,似乎相当受人尊敬。为人接生、收干女儿,都起码说明熊尔圣在地方社会备受亲近,尤其收干女儿的行为,实于家族承嗣无关,只能反映出熊尔圣在地方社会的地位比想象中高。”(出处同上)

  虽然熊尔圣本人在当地有自己的声望,可由于于其弟熊尔谅的土地纠纷,其隐瞒性别一事遭官府严查。官府之后给出的通告深刻表明了,如熊尔圣一般的自我认同,是如何的毫无权利以及在社会叙事中的边缘化:

  “伏查熊尔圣男扮女粧[妆],收受干儿干女,捏称熊姆姆者三十余年,则平日奸污之事不问可知。似此败伦伤化之人,不可姑容于圣世。乃该县并不察核情罪,请从宽结,殊属不合。至尔圣所犯情罪,多涉闺门暧昧,若必一一根究,不但株累无穷,而妇女等闻知,未免有羞愧轻生之事,所伤实多。”(出处同上)

  乾隆皇帝显然察觉到熊尔圣并未犯罪之事,但也认同蒋溥对男扮女装者的“奸民”认知,故硃批:“此人罪当不至死,但不可仍留本地,薙其发解部发黑龙江可也。”(出处同上)

  这些说法皆属于张口就可以来的有罪推定PG电子。如熊尔圣一样的人在中国古代被发配东北,其实基本等同于死刑。在清朝的戏班子里有些漂亮的男戏子,会兼职给达官贵人买,因为像姑娘被称为像姑。徐珂就认为:“像姑为相公之音轉,即伶人也。”(徐珂:《清稗类钞》讽刺类)

  但这些人并没有什么人像熊尔圣一样被处罚是为什么呢?基本可以判断的是和自我认同有关,戏子对外的迎合,并没有使他破坏男女有别、阴阳调和的传统观念,他没有产生任何和女性有关的自我认同。只要这些人不作奸犯科,基本不会被官府处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连郑板桥、袁枚其实都是同性恋。(冯国超:《中国古代性学报告》)

  清代男风其实很流行,但并没有因此影响到传宗接代,比如除了戏子,当时福建的契兄和契弟的民间制度就是虽然有同性恋,但还是会和女性结婚。(冯国超:《中国古代性学报告》)

  我想这也就是为什么男同性恋面对的普遍境遇,会和跨性别女性有较大差别。因为没有女性的自我认同还有传宗接代的可能,但如果有了女性的自我认同就失去了这种可能。权力通过创造这种差别,维持一种有秩序性的社会生活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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